一、稅負轉嫁

早在二〇一一年一月,中央就將重慶、上海兩個直轄市作為房產稅改革試點,開始在這兩個城市推廣房產稅。但在兩個城市的改革重點略有不同:上海市試點改革的暫行辦法規定,房產稅的征收對象是新增房產,不區分普通住宅和高檔住宅,區分本地購房者和外地購房者,對于本地購房者的第二套和以后的新購房屋,開始征收房產稅。而對于外地購房者自首套購房開始征收房產稅。

在目前中國社會的房產登記信息不健全的情況下,稅務局和房管局、國土局、統計局各機關和部門沒有建立起公用的數據平臺,不能夠對房屋價值制定標準統一、嚴格規范的評估機制。上海市針對交易環節的房產進行征稅,以交易價格為計稅基礎,可以規避以存量房作為征管對象時需要付出的高昂成本和關于房屋價值可能引發的爭議。但這樣就產生了稅制與目標不符的問題,可能發生稅負轉嫁。

重慶房產稅的征稅存在同樣的問題,對象主要是對高檔住房,尤其是對炒房投機行為重稅,對非本市戶籍、在本市無工作的購房者第二套及以后的新購房屋征收0.5%-1.2%稅率不等的稅負。房產稅的征稅基礎是房屋市場交易的價格,雖然稅率設計上通過劃分不同的等級來區分不同的交易價格,以期望達到抑制房價過快增長的目的。但是這種商品稅的特性,依然是使房產需求方承擔了較高的價格。

綜合以上分析,在當前中國房產稅改革的兩個試點城市實施的試行方案中,房產稅的征收都偏離了財產稅的性質,而具有商品稅的特點。對于需求彈性較小的一方,需要承擔更高的價格。在房地產市場上,購房者缺乏需求彈性,因而房產稅的開征,主要是由購房者承擔了該稅負,而達不到通過征收房產稅,抑制房價飆升的目的。

二、房產稅的計稅基礎和如何評估房產價值

根據其他國家征收房產稅的實際情況來看,各國都是將定期評估的房產價值作為房產稅的征稅基礎。但由于中國目前房屋價值的評估體系并不完善,缺少具有公信力的評估方法,在重慶和上海兩市實施的房產稅試點方案中都約定,房產稅的計稅基礎是房屋交易市場價格。這樣的試點實施方案,規避了實施房產稅的重點和難點,即房屋價值評估工作。

房產價值評估的工作,涉及大量的數據和信息,還需要持續地對這些數據進行更新,因此是一項需要長期投入時間和精力的基礎工作。目前,對個人保有住房的基礎信息,零散分布于各有關政府部門,統計缺少完整性和系統性,數據收集工作阻力很大。這是房產稅以評估價值進行征收的最大阻礙。

盡管其他國家都是將定期評估的房產價值作為房產稅的征稅基礎,但具體由哪一個部門負責這項評估工作,各國的標準并沒有統一。具體到中國,應當由哪個部門來開展評估工作,都是有爭議的。不管是社會評估企業還是政府的專業評估部門,更或者是稅務征收部門,沒有絕對的評估優勢。

假設由稅務征收部門負責房產價值的評估,那還需要投入財力、物力和人力,配備專業的評估人才和技術來開展房產價值評估工作。但是由稅務征收部門開展評估,可能會引起納稅人的不滿,難以對評估結果產生認同。因為稅務征管部門和納稅人是利益矛盾的雙方,房產價值評估是房產稅的計稅基礎,涉及到稅收權利人和義務人的雙方利益。

在納稅人對評估結果產生爭議的時候,應當由哪個部門來負責評判,關系到房產稅的公平公正性。而且中國幅員遼闊,不同的地區經濟、技術發展程度存在巨大差異,在推進房產稅改革時,若要實現以房屋評估價值作為征稅計算基礎,可以采用漸進式的推廣方法。在稅收征收管理水平相對較差的地方,暫時按照房屋原值或者房屋面積作為計稅基礎。

在房屋交易市場活躍的區域,由于數據樣本大,可以用市場法定價房產價值。在能夠定期取得房產市場價格的地區,可以將市場價值作為計稅基礎。以這種循序漸進的做法,不斷完善征管條件,逐步過渡到在全國范圍內按照房屋評估價值計算征稅基礎,搭建全國統一的征稅制度。

三、征管效率的問題

目前中國的房產稅征收除了受到征收管理水平的限制,還受到來自征收效率的阻礙。中國目前的稅收機制是以間接稅為征收的基礎,各項征稅的主要管理對象是企業法人和事業單位。

而對于那些需要向個人征收的直接稅稅種,稅務部門基本上采取代扣代繳的形式進行征收,比如企業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F有的間接稅收征收機制,很難適應個人納稅人財富水平的提高、個人納稅人越來越多的情況,由此會造成政府稅收收入的損失。

房產稅的征收對象除了法人企業和事業單位,更多的納稅人是自然人,是一種典型的直接稅。房產稅的納稅人分布非常分散,被征收的房屋資產分布也十分分散,現有的間接稅征管機制難以適應房產稅的征收條件,如果還不盡快轉變征收模式,加速直接稅的征收效率,那么未來房產稅的改革之路,必然還是會受到相當程度的制約。

因此,推廣房產稅時必須同步改革當前的稅收征收機制。中國的立法規定,稅收制度應該通過立法進行確定,也就是通常說的稅收法定原則。這一原則要求,政府征收稅收應該具有法律依據和受到法律約束,納稅義務人繳稅也應該依據相關法律。

而二〇一一年開始的房產稅改革試點工作,依據源于一九八六年中央政府頒發的房產稅暫行條例,缺少立法高度和權威性。當前中國兩個試點城市實施的房產稅暫行辦法,反映了地方政府探索新的財政收入來源,增加財力,以應對財政分權體制下財政收支不匹配的境況。

地方政府向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確實增加了政府財政收入來源,但是目前中國的稅收和收費制度龐雜、種類繁多,沒有對現有的房地產行業稅費進行規范治理的情況下,再開征新的房產稅,會增加房地產企業和個人居民的稅負。從其他國家的歷史經驗可以看到,納稅人對房產稅的征收非常敏感,當他們確定可以從地方財政的投資建設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中享受到更多更好的待遇,才會具有納稅積極性,支持房產稅征收。

房產稅的效果是可以被納稅人和征收人觀察到的,具有公平可靠的屬性。而且,在中國廣泛推行房產稅改革的前提,是需要提高稅務部門的征收管理水平,確定科學合理,能夠為社會各界最大程度一致認可的房產價值評估方法,建立統一的數據平臺。

這些工作需要加強政府各部門、房地產企業的協同工作,建立統一的信息平臺,規范房產信息的收集和錄入,各部門高效共享,來提高房產稅征管水平,為房產稅全面推廣打下基礎。在準備充分、征收環境良好的情況下,再在全國范圍內廣泛推廣。

否則,在條件不成熟時,強制推廣房產稅,難以保證征收的公平公正,會使納稅義務人對法律和稅收的規范公平產生質疑,納稅人可能會產生偷稅漏稅等不守法的行為來對抗稅收征管。不僅會造成國家稅收流失,還會產生高昂的征收代價。所以,房產稅的征收立法,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將房產稅的立法權和征收權分開,穩步推進房產稅改革,減少矛盾和問題的產生。

在全國范圍內征收房產稅,不僅關系到政府的財政收入,還與普通群眾的財務利益高度相關,是公權力和私權利的交鋒。所以,對于房產稅的具體實施方案,需要通過國家立法,給予明確規定和約束,再通過制定詳盡可行的實施細則,實現在全國范圍內順利推廣,滿足各地方政府財務水平、各區域經濟發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