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一個親戚是農村戶籍,今年4月在老家發生車禍,肇事司機全責。按照現行的司法解釋規定,賠償標準應由原來的城鄉區分的賠償標準修改為統一采用城鎮居民標準計算,但是經歷訴訟之后,為何保險公司和肇事司機的賠償金額還是按照農村居民標準執行?

解答:依據2023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解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本解釋。

就您所述的疑問而言,依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即使2023年5月1日以后受理的一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如引起該案件的侵權行為發生于2023年5月1日之前,仍不能適用該解釋。該解釋的修改主要針對的是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人生活費由原來的城鄉區分的賠償標準修改為統一采用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最高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全國范圍內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統一城鄉賠償標準的平穩過渡,同類案件法律適用的規范統一,避免不同當事人因起訴時間、案件審理進程的不同在賠償標準上出現差異,再結合之前全國各高級人民法院試點工作經驗和反饋的情況,因此采取了以侵權行為發生的時間作為該解釋的適用標準,而非以案件受理時間作為適用本解釋的判斷。

您好。聽說,現在的新政策規定賣房一年后買房,是可以退還個人所得稅的。想問,退稅的范圍是多少?是否有資格要求?

解答: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3年9月30日發布的《關于支持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0號),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在市場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對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予以退稅優惠。其中,新購住房金額大于或等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全部退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新購住房金額小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按新購住房金額占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比例退還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本公告所稱現住房轉讓金額為該房屋轉讓的市場成交價格。新購住房為新房的,購房金額為納稅人在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網簽備案的購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價格;新購住房為二手房的,購房金額為房屋的成交價格。此外,享受本公告規定優惠政策的納稅人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納稅人出售和重新購買的住房應在同一城市范圍內。同一城市范圍是指同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所轄全部行政區劃范圍。2.出售自有住房的納稅人與新購住房之間須直接相關,應為新購住房產權人或產權人之一。

您好,我因為伙同其他朋友一起打人而被抓了,不過在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后出來了。但,我在辦理取保候審手續時被公安機關要求不得聯系與我一起參與打人的朋友和被我們毆打的人。想問,公安機關的要求有法律依據嗎?

解答: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公通字〔2023〕25號)第八條的規定,決定取保候審時,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人不得與下列“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一)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二)同案違法行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與案件有關聯的其他人員;(三)可能遭受被取保候審人侵害、滋擾的人員;(四)可能實施妨害取保候審執行、影響訴訟活動的人員。前款中的“通信”包括以信件、短信、電子郵件、通話,通過網絡平臺或者網絡應用服務交流信息等各種方式直接或者間接通信。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您作為被取保候審人確實須視實際情況與要求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您好。我家面臨動遷,但是至今沒有和動遷組達成征收補償協議,目前在等區政府作出補償決定。想問,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申報家庭居困的,是否就視為放棄居住困難保障補貼?

解答:依據《關于貫徹執行〈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的若干意見》(滬房規范〔2023〕3號)第十八條的規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能符合居住困難條件,但未提出居住困難審核申請,且與房屋征收部門不能達成補償協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委托相關部門對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進行居住狀況的核查、認定后,報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在作出補償決定前,應當征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是否需要提出居住困難審核申請的意見。征詢可以通過書面形式征詢,也可以在審理調解時當場征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書面征詢發出之日起5日內不提出書面審核申請,或者在當場征詢時,不提出書面審核申請的,視作放棄居住困難保障補貼。

您好。如果有人在他的個人微博平臺公開發布了我的照片,并配有侮辱性文字,該微博被瀏覽及轉發數千次。想問,我是否可以要求對方登報賠禮道歉?

解答:依據《民法典》第一千條的規定,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

故,基于侵權責任承擔的方式包含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但賠禮道歉的形式與范圍應與原侵權方式及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您不能要求對方登報賠禮道歉,但可以要求其在其個人微博平臺發布公開致歉聲明等。

本期在線解答律師:

金瑋律師

上海翰鴻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