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記地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規定:

1、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二、登記材料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了辦理結婚登記的相關材料與證件。

1、內地居民

①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②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TIPS

1、再婚者除了上述的材料,還要攜帶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法律判決書等相關證件。

2、結婚登記的照片可以由新人提供,也可以在登記地拍攝。自帶結婚證圖片的,除了上述材料,要攜帶3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彩照。

3、跨國婚姻中,在外國領取的結婚證在國內也是有效的,除了辦理離婚事宜等需要用到,否則不需要認證。

登記流程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