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行政執法人員應如何學習執法知識?
行政執法是最基礎的執法模式。相對于刑法,更溫和一些,側重于教育,體現了社會主義法治以教育為目的、“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基本特征。作為基層一線執法人員,人生不滿百,常懷千歲憂,與諸位同仁探討執法人員需要建立的執法知識體系與執法體系。
行政執法大致分為三類。一是行政許可類:某種行為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才可以進行,如未經許可即開展這種行為即為違法。如未經許可生產食品,必然要受到相應的處罰,或者某種行為不能開展,某些組織或個人卻開展了這種行為,如跨地域販賣禁止流通的香煙,輕則行政處罰,重則非法經營罪;二是產品質量類:生產或者銷售的產品需要是合格產品,如果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則涉及“假冒偽劣”相關法條,必然受到處罰;三是“不正當競爭類”:商標、違反公司法相關規定也屬于此類,這種行為主要是破壞公平競爭的社會環境,對同行業競爭對手使用了“不正當”行為,為了維護公平競爭環境,國家機關自然要出手處理。
與以上三類行政執法行為相對應,行政執法人員需要建立足以應對各種違法行為的知識體系。
行政執法體系大致分為五個層次:
一是具體實體法。如《產品質量法》中的假冒偽劣行為、《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違法經營行為,《特種設備安全法》中的生產、經營、使用特種設備違法行為、《商標法》中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或者未注冊的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行為……違法行為對應具體法條,法條后面有具體的罰則,再根據各級部門制定的《自由裁量基準》,大致的處罰區間就建立了。
對具體實體法,筆者認為,學會實體法相當于習武之人學會了如何出拳、踢腿。如果再認真一點,把實施條例和部門規章學習一下,就知道了如何更好發力。但“練拳不練功,到老一場空”,執法人員還需要進入第二個層次。
二是熟悉相關程序法。程序法相當于舉石鎖、蹲馬步、練跑跳,學好程序法才能“腳下有根”,知進退。具體的程序法有《行政處罰法》,教會我們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基本原則,《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教會我們亂作為執法會受到相應的制約,還有行政相對人只有“利益相關方”才能對我們的執法行為“質疑”,避免陷入無限制的“濫訴”中。具體到工作實務中,“投訴”與“舉報”的差異體現了這一點,投訴人有權利提起復議或者訴訟,他們是利益相關方,舉報人則無權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因為他們不是利益相關方。《國家賠償法》告訴我們,亂作為給相對人造成損失要賠償的,執法人員與單位“按比例”賠償。以后在行政相對人面前,執法權威性也會受到質疑。
學通這兩個層次后,基本的行政執法都可以進行了。尤其在基層,幾乎可以應付大多數工作了。
三是從具體實體法的點、程序法的線到立體的法律體系。此處必須強調,法律不是一個點,不是一條線,而是一個立體的體系。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大致分為三部分,行政法、民法、刑法。以市場監督管理系統為例,大部分執行的法律是行政法,還有《公司法》系列、《商標法》《專利法》屬于民法中的“民商法”部分,《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也帶有民法“主觀性”較強的特點,不像行政許可類、質量類執法那么客觀清晰。在此之外,違法情節較重的,就涉及刑事犯罪了,需要用《刑法》進行制約。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學習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相關規定、司法解釋,便于在執法中發現涉嫌入刑的情況及時移交公安機關,避免瀆職。有興趣的同仁可以看看2023年5月15日正式實施的《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涉及“知識產權法犯罪”的還有若干司法解釋。古語講,“一入侯門深似海”,執法者一旦踏入執法門,就“此生悠閑是路人”了。學習,不斷地學習,直到離開執法崗位或退休。
以上三個層次僅僅是法律體系。“汝果欲學詩,功夫在詩外”。
四是相關標準。標準是什么?首先要知道“質量”的定義,“一組特性滿足要求的程度”,此處的“要求”就是標準。標準規定高,則合格率低,標準低,則合格率高。《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標準決定了產品是否“合格”,是基礎性的。作為執法人員,要熟悉標準,最起碼學會讀標準用標準,不要只依托技術機構。
“相關標準”僅僅四個字,但此處又是一個無底的深海。與大多數行政執法者相比,筆者有幸在檢測機構從事過產品質量檢驗工作,并參與過省局對實驗室的認證。我反復強調,學習“標準”,至少要讀1000份標準,還要按照實驗室認證的要求,讀細讀精。1000份標準,乍一看是很多的,但與“標準”的深海相比,這只是入門的基礎訓練而已。如“陶瓷”產品,筆者通過“山東標準信息網”輸入關鍵詞“陶瓷”后,直接出現了2293份標準。而市場監管部門涉及的產品數量可不僅僅“陶瓷”一種,現在還覺得1000份標準多嗎?職業打假人之所以猖獗,因為很多食品企業看不懂GB7718和GB28050,不僅小廠如此,筆者所在地有一家上市食品公司,沒人看懂GB2760,在產品標簽中錯誤使用了不該使用的添加劑,被職業打假人“勒索”,說起來都是淚。
讀標準,不僅僅是讀,還要找到產品容易出問題的點。筆者曾經接聽過質檢熱線“12365”,有一次接到一個投訴水泥廠缺斤短兩的投訴,根據水泥標準GB175《通用硅酸鹽水泥》,直接讓水泥廠補足公差數量。因為業務水平還湊合,一個電話解決了問題。在讀這份標準時,我還看到了對水泥包裝袋的要求,必須有一層塑料袋,我猜測,目的是防漏、防潮。但很多時候,水泥都直接運送到了建筑工地,這層塑料袋不是必需的。外出學習時,有位專家講解執法技巧時也提到了水泥包裝的塑料袋問題,建議加大檢查力度。我是持懷疑態度的。當然,讀標準更多是為了找出容易存在問題的地方,說這些是為了提醒一線執法人員,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搞“教條主義”。
讀標準還是讀文件的基礎。如《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描述與界定表》中,對“水族箱燈具”的范圍描述:電源電壓高于36V和不超過1000V的以電光源為光源家用水族箱燈具。也就是說,低于36V電源電壓的燈具,不屬于需要國家強制性認證產品,再考慮一下為什么?36V是公認的安全電壓,低于該電壓,就安全了,自然不屬于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國家強制性認證產品了。至于對“汽車、摩托車、電動自行車”等產品的分類,更具體,車速、功率、載重、電壓等都是參照數據,更復雜,也更需要執法人員學習,做到心中有數,保障執法工作順利進行。《孫子兵法》對“致勝有五”有具體描述,第一條就是“知可戰與不可站者勝”,同樣,執法人員要懂是否在執法權限范圍內,知執法“可行與不可行”,否則必然進退失據。
五是知識的海洋。莊子曰:吾生也有涯,而知無涯。以有涯之生,求無涯之知識,幸甚至哉。無限的自然科學、社會科學知識,是我們執法的保障,尤其是對于廣告、反不正當競爭執法者。比如服裝的“抗菌”,曾經的知識告訴我,銀離子能殺菌。如果在纖維中編入銀絲,通過釋放銀離子,可以殺菌。甚至我看過一篇穿銀離子襪子感受的文章,柔軟舒適基本上說拜拜了,好在能殺菌,腳不臭了。2010年前后還近距離接觸過紡織服裝檢測,對色牢度、摩擦起球、拉伸力有印象,還真沒有殺菌這一檢測項目。結果被現實狠狠得打臉了。某服裝生產商宣稱自己的產品“抗菌”,帶著準備執法辦案的欣喜來到現場,一份檢驗報告放在了我面前。原來隨著技術的進步,一層涂層就可以解決了。
又一次,我無比確信,化工面料肯定不能“抗靜電”,結果又一次翻車,還是一層涂層就可以解決的問題。
無限的知識海洋,我們都在翻車中成長。
最起碼,初高中的知識還是要熟悉的。
在知識體系確立后,還需要完善執法體系。以市場監督管理系統管轄的知識產權為例,要與以下部門建立合作關系。
一是對涉嫌入刑的違法行為要與公安機關建立合作關系。《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注意,此處是“涉嫌”,哪怕存在入刑的可能,也要移交公安機關。今年與公安部門合作辦理了多起知識產權侵權刑事案件,公安機關也協助我們辦理了幾起知識產權行政案件,合作中打開思路,也學習一下公安機關的取證、辦案技巧,對行政執法大有裨益。與之類比的還有檢察院,相對于行政執法系統,該部門對法律的解釋更加權威。
二是知識產權侵權畢竟屬于民商法,涉及賠償問題,與法院建立合作關系,做好行政調解司法確認工作。
三是與其他行政執法部門在辦理在競合狀態下的違法案件。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之規定,對于市場監管系統內部,如碰到食品涉嫌商標侵權案件,一定要檢驗,如合格,按照商標法處罰,如不合格,食品安全法處罰更重,要按照食品安全法處罰。對于整個行政執法系統,以知識產權違法為例,肯能涉及多部門執法的情況。筆者親身經歷,哈爾濱某區公安移交的線索,轄區內有一家包裝印制企業涉嫌為造假者印制包裝。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這種行為要由出版行政部門處理。如果有種子公司投訴,僅僅按照商標法處理并不合適,有可能要與農業部門辦理競合關系下涉嫌商標侵權同時又是種子新品種的知識產權案件。
學識淺薄,經歷有限,僅一點認知與諸同仁共享。
來源 | 說點多余的話
審核 | 于成龍 張麗娟
編輯 | 陳穎
中國工商出版社新媒體和數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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