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軌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殺手之一”

2003年以來,中國離婚率已連續17年上漲。根據民政部《2023 年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公報》全年依法辦理結婚登記 927.3 萬對,依法辦理離婚手續 470.1 萬對,也就是說每十對夫妻結婚,同時就會有五對離婚。2023年二月份,在無訟案例官網上,輸入“出軌”兩個字,檢索到的案例有22804篇,該標題下排名前十的標簽有分居、不同意離婚、感情破裂、 感情基礎、外遇、賭博、第三者、婚外情、再婚、未生育、共同財產。基于對出軌方是否需要賠償現實問題的關注,筆者在無訟網上檢索了100起因出軌引發的離婚案件,做了一個小型的案例分析,得出以下數據:

人群分布:80后90后是離婚主力軍,80后占比47%;90后占比17%;70后占比16%;60后占比9%;50后占比2%,還有9%的案件年齡。原告性別:女性對離婚態度更加堅決,58%的離婚訴訟是由女性提起的。出軌方:男性更易出軌,77%起的離婚案件是因男性出軌。被告態度:52%的被告不同意離婚,29%的被告同意,17%的被告態度不明確,或不出席,或表示可以調解。判決結果:法院在68%的案件中希望維持婚姻關系,只有32%的案件判決離婚。在這100起離婚糾紛中,有33個無過錯方提出要求損害賠償,數額在5萬到50萬不等,但是只有6起得到支持,支持的數額為2萬左右。

二、出軌、離婚與離婚損害賠償

法官對“出軌”這一情節的態度比較“模糊”。由于“出軌”并不是法定離婚情節,“出軌”也沒有統一的標準,在這100起裁判文書中,67%的法官回避了“出軌”這一事項,而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離婚的依據;有16份裁判文書中提及出軌,但以證據不足為由,而不認定出軌;有4起案件當事人自認有“出軌”事實,這4起文書中,有兩個判離、兩個不判離,故在司法實踐中,“出軌”與離婚并無必然聯系;有5個案件中法官明確在裁判文書中明確認定有婚外情或出軌,有7份判決中將“出軌”認定為行為不當;有2起案件,法官將“出軌”認定為同居,并據此判決離婚。在法官認定“出軌方”有過錯,案例中,無過錯方的證據都比較充足。

三、過錯方應當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了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而針對離婚過錯賠償這一事項,立法者摒棄了之前婚姻法第四十二條列舉式的立法模式,采取列舉式+概括式的新模式,在四種法定情形下新增加了第五項有其他重大過錯,這一開放性的立法態度,體現了立法者對無過錯方的保護,故追究“出軌方”的過錯責任也是符合目前立法精神的。

綜上,筆者認為,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只要法院將出軌方認定為存在過錯,那么主張離婚損害賠償是符合立法者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照顧婚姻中無過錯方利益這一法律精神的。無過錯方在舉證時,要盡量完備,包括但不限于微信聊天、照片、視頻音頻資料、證人證言、保證書等證據;對于主張賠償的的數額也不應過高,畢竟婚姻是涵蓋身份關系、財產關系、情感關系的一個整體,對過錯方的懲罰是法院的一個姿態,判決結果是對整段婚姻關系作出的綜合考量,賠償金額只是其中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