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時候經常要把孩子撫養問題一并解決。如果法院審理下來覺得不判離,那也不會單獨判決撫養權,等第二次起訴的時候再一起處理。

孩子判給誰,法院是怎么考慮的呢?簡單來說,首先看雙方要不要,都要的話,看孩子跟誰生活更好。

離婚案件審理不全是法官自己決定的,雙方當事人的意愿很重要,如果雙方能夠達成一致意見,法院很大概率會采納。所以能夠說服對方最好。

如果雙方協商不一致,或者兩個人都不想要孩子的撫養權怎么辦呢?

孩子的年齡是個很重要的因素。兩周歲以內基本判給女方,8周歲以上的孩子,法院應當聽取孩子的意愿。2至8周歲(不包括8周歲)的孩子法院判決的原則是“有利于孩子成長的原則”,怎么算有利呢?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考慮。

1、有沒有經濟來源。沒有錢怎么養孩子呢?如果有積蓄,或者家境還不錯那還好,至少溫飽能解決。如果什么都沒有,就抱著“一腔熱血”來要孩子,法官多半不會判給你的。

2、居住條件。帶著孩子住在哪里?沒有落腳的地方根本不能保障孩子的生活條件,不管房子是買的還是租的,要有地方住。

3、有沒有時間帶孩子。一個是看自己有沒有時間,還有就是有沒有家人可以幫忙帶孩子。

4、受教育程度。這一點會影響孩子未來的發展,受教育程度高的一方在輔導孩子學習方面會更有優勢。

常規的一些因素就是以上這些,對于孩子撫養權的判定是綜合判斷的,除了考慮優勢因素之外,一方有暴力、吸毒、犯罪等不良行為的劣勢因素的,法院也會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