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的來源一般有三種方式,一是購買,二是受贈,三是繼承。購買,通常需要有足夠多的錢;受贈,通常需要有豪氣的朋友或父母,且健在。繼承,通常需要有家底殷實的長輩,且已告別人世間。

無論用哪種方式取得房屋,稅,都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今天我們主要討論第三種情況,也就是房產繼承需要繳些什么稅?

繼承房產,繼承人和被繼承人兩個主體,作為房產的轉入方和轉出方,需要考慮的稅種如下:

轉出方需要考慮的稅種規定如下:

1、增值稅:免征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23〕36號)規定,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產權,免征增值稅。

取得房產,本就不是增值稅征稅范圍。轉讓房產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所以這條免稅規定看起來很奇怪。應該是想表達,被繼承人這種行為免稅,繼承人不需要替他繳稅。

2、附加稅費:免征

隨增值稅一起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以統稱為附加稅費。

增值稅免征,附加稅費也隨之免征。

3、土地增值稅:不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 )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4、個人所得稅:不征

房產繼承,涉及到房屋轉出方來說,相當于取得了個人所得稅稅目中的“財產轉讓所得”,根據《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74號)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5、印花稅:不征

產權轉移書據,屬于印花稅法中規定的應稅憑證。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對被繼承人不應該征。

總之,轉出方雖然需要考慮的稅種很多,政策規定也不少,但仔細分析起來會發現,什么也不需要繳。原因很簡單,因為房屋的轉出方已經不在人世間了,納稅主體已經不存在了,所涉及的各項稅款自然也就無需考慮了。

轉入方需要考慮的稅種規定如下:

1、個人所得稅:不征

房產繼承,涉及到房屋轉入方來說,取得了個人所得稅稅目中的“偶然所得”,根據《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74號)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2、印花稅:減半征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第十條 同一應稅憑證由兩方以上當事人書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額分別計算應納稅額。印花稅的稅率為萬分之五。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號)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契稅:區別不同情況

法定繼承人免征契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稅:(五)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非法定繼承人征收契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036號)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于贈與行為,應征收契稅。

契稅的稅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三條規定,是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具體稅率由各省確定。目前,除了遼寧、河北、河南有4%的情形,全國其他省市自治區的契稅稅率都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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